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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都被追責,建設方盡職免責?
住建局都被追責,華潤作為建設方盡職免責 ,怎么做到的?

和華潤打過交道的應該了解,其對于安全管理確實十分重視,尤其是企業流程制度上,面無巨細。內業資料也做的十分規范齊全,這也是這一次免責的主要原因。本次事故連當地質監站、環保局、管委會都進行了行政問責,作為建設方的華潤卻挑不出半點兒毛病,著實是建設方免責教科書案例。 公司該花的錢花了,該配置的人員配置了,過程監督檢查、督促安全教育、應急演練一項不納,最重要的是狗血的資料也找不出任何瑕疵,不過這些方面華潤可以做到,換做別的單位不一定可以做到。

(四)相關參建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
1.蘇源公司:塔式起重機安裝單位,具備安裝頂升相應資質。2021年12月8日蘇源公司安全管理員彭志春違章指揮,無證操作4#塔機,蘇源公司安拆工韓新國違規作業,無證操作5#塔機。
2.土木監理公司:工程監理單位,2021年12月8日該公司安排監理人員蘆愷對城市綜合體C地塊4#塔機頂升作業進行旁站監督,當日11時30分左右,4#塔機頂升作業人員還在作業,蘆愷在未與頂升作業人員確認和現場核實的情況下便離開施工現場,未落實全過程旁站。
3.華建公司:工程施工單位(施工總承包),2021年12月8日4#塔機頂升作業現場未按規定設置警戒區域和明顯的警示標識;在向區質監站報告事故后,未按規定向屬地應急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4.安信勞務公司:工程勞務派遣單位,2021年12月8日,在4#塔機進行頂升作業的勞務人員龍興春、萬程、王建紅,沒有按照相關規定拒絕服從違章指揮,及時制止和上報彭志春違規操作、冒險作業的情況。
5.潤置公司:工程建設單位,該公司在工程開工前,依法申請領取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書》《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書》,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了具備相應建筑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華建公司。雙方簽訂了安全生產協議,因承包人原因所產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負責。
該公司成立了城市綜合體項目部,配備了項目總經理、項目經理、機電經理、土建經理等負責對本項目開發進行統籌管理,配備了1名持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符合要求。項目部、施工總包單位、監理單位成立的三方安全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對項目進行統一協調、管理。2021年2月至11月共召開了10次協調會議,3月至11月共開展了9次月度安全檢查,并開展了大型機械設備專項排查治理。該公司安措費支付符合法定要求,組織施工總包單位編制了《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并督促開展了7次應急救援演練和消防應急演練。該公司依法履行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五)事故當日天氣情況
12月8日:多云,偏北風2至3級,最低氣溫8攝氏度,最高氣溫17攝氏度。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12月4日,蘇源公司安全員彭志春接到城市綜合體C地塊項目華建公司安全員劉興超通知,要求12月8日對該項目C1號樓4#塔機安裝第5道附墻及頂升作業。接到任務后彭志春對該項目作業進行了人員安排及材料組織。用于本次安裝的5節標準節、1套附著框、3根附著桿等已于2021年11月29日運達該項目。
12月8日事故發生當天7點30分左右,安信勞務公司龍興春、汪建紅、萬程、李云忠4名勞務人員到達施工現場。7點40分左右,蘇源公司副總經理、安裝作業項目負責人馮學全,華建公司安全員劉興超對4名勞務人員進行了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完成后,四人便進入C1號樓開始作業。7點50分左右,彭志春和蘇源公司的另一名安拆工韓新國到達施工現場,劉興超又對彭志春、韓新國進行了安全技術交底。上午9點鐘左右,馮學全在工地大門外遇到浦國寶后,告訴浦國寶4#塔機升5節,做1道附墻,并說自己臨時有事,然后離開了作業現場。上午10點半左右完成第24層部位第5道附著安裝,自檢后,進行下步頂升工作。
塔機順利完成頂升第一節標準節(塔身第33節距地面約89.6米)后,準備進行第二節頂升。當塔機套架及其上部結構被頂起約0.5米左右后(此時塔身與回轉下支座脫離連接),頂升油缸無法繼續頂升增高,經安拆人員初步判斷認為油泵電機故障。彭志春確認故障原因后,認為油泵電機損壞,需要更換。為盡快消除故障完成頂升作業,彭志春決定借用本項目相鄰5#塔機同型號的油泵替用,以便繼續作業。
11時30分左右,彭志春安排安信勞務公司的塔機司機李三木茸和安拆工李云忠先下塔機去吃飯,他和另外兩名安拆工龍興春、汪建紅留在塔機上待命。同時要求在地面作業的韓新國配合從塔機上下去的萬程去5#塔機拆油泵用于替換。彭志春在4#塔機駕駛室操作塔機,讓安信勞務公司的信號司索工嚴三英在地面待命。韓新國、萬程兩人將5#塔機套架平臺上的油泵卸下后,由韓新國操作5#塔機將其吊運至C2#樓主樓26層樓面,C1#樓4#塔機在回轉支座未與標準節塔身有效連接,騰空約0.5米高情況下,彭志春操作塔機回轉起重臂至東側,將吊鉤上配平用標準節放到C2#樓主樓26層樓面后,起吊用于替代用的油泵,吊鉤吊運油泵起升至起重臂下約2.3米左右后,回收小車準備將油泵落放至4#塔機套架上替代損壞的油泵作業,當小車收回到距離塔身約15米處,此時塔機起重臂指向東面、平衡臂指向西面,與正常加節方向完全相反。由于塔機起重臂與平衡臂的力矩平衡被破壞,塔機上部結構失衡發生翻轉,平衡臂下落,起重臂上揚逆時針旋轉約180°后,套架及塔機上部結構墜落地面。事故發生時,安拆人員龍興春、汪建紅察覺到異常,兩人及時躲入塔身標準節內躲過危險,并通過爬梯向下攀爬,從第四道附著人員通道進入建筑物,自行下到地面。汪建紅在下塔過程中不慎摔傷手臂。塔機起重臂在墜落至地面時,將司索工嚴三英和C1#樓施工升降機司機張利群砸死。彭志春在駕駛室內隨塔機上部結構墜落地面死亡。
(二)事故報告情況
事故發生后,12時22分,現場施工人員相繼撥打“120”“110”報警求救。
12時36分,項目總包單位華建公司項目經理楊進電話向葛店開發區住房和建設環保局質監站報告事故。
13時19分,葛店開發區住房和建設環保局向區管委會報告事故。
13時22分,葛店開發區安監局電話向市應急局報告事故。
13時24分,葛店開發區質監站向市住建局電話報告事故。
13時53分,市住建局向省住建廳報告事故。
14時00分,葛店開發區管委會向市政府報告事故。
15時00分,市住建局向市政府和市應急局報告事故。
15時31分,市應急局向省應急廳報告事故詳細情況,并按照事故統計報告規定時限通過事故網絡直報系統上報事故信息。
(三)應急救援情況
12時45分,“120”急救中心救護車趕到事故現場,經醫護人員初步判斷后向“120”平臺報告事故造成了3死1傷,隨即將傷者送至光谷同濟醫院救治。
13時00分,葛店派出所趕到事故現場,設置警戒線,維護秩序,疏導圍觀人員。
13時05分,葛店開發區住房和建設環保局、質監站到達事故現場,了解事故情況。
13時08分,葛店開發區管委會工委委員、分管城建工作的副主任陳衛兵到達事故現場,指揮現場救援,并協調殯儀館到現場處理相關問題。
13時41分,葛店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高飛到達事故現場,安排應急救援及善后相關工作。
14時57分,葛店開發區消防應急救援大隊到達事故現場。
15時00分,副市長姜飛輪率市住建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要求做好現場救援,嚴防次生事故發生,做好善后處置,安撫家屬情緒。
(四)善后處置及評估情況
事故發生后,在市區兩級政府領導下,“120”“110”“119”及相關部門整體聯動,全力救援,至12月8日15時30分,現場救援工作結束。至12月10日,相關善后賠付工作結束,3名死者遺體火化,死者親屬情緒穩定,傷者經治療后恢復健康。
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科學有效、指揮有力、措施得當,未引發次生事故,未發生群體性事件,社會面輿情總體穩定。
(五)傷亡人數認定
本起事故核定傷亡人數為:3人死亡,1人受傷。
三、事故原因及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塔機頂升作業過程中,液壓系統(油泵)出現故障,在處置故障過程中,蘇源公司現場安全管理員彭志春在塔身與回轉下支座未有效連接情況下,違反《QTZ80(TC5613-6)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等規定,進行回轉、變幅、起升操作,造成塔機上部結構失穩,導致塔機傾翻。
(二)相關企業的管理原因
1. 蘇源公司。危險性較大工程技術管理不到位,現場管理人員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工作未落實。旁站人員未及時發現和制止液壓系統故障處置的錯誤行為。施工人員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違章指揮、違規操作、冒險作業。
2.土木監理公司。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對塔機頂升作業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工作的監督不到位。監理旁站不徹底,未及時發現和制止蘇源公司作業人員的違章操作行為。危險性較大工程監理實施細則中未包含塔機安裝工程。
3.華建公司。履行總承包安全責任不力,塔機頂升作業管理人員的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落實不到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員未全過程進行監督,未落實巡回檢查制度,未及時發現和制止蘇源公司作業人員的違章操作行為。
4.安信勞務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不齊全。
四、事故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彭志春,蘇源公司安全員。違章指揮、違規操作、冒險作業,無證操作塔機,在塔機回轉支座未與塔身標準節有效連接的情況下,操作塔機進行回轉、變幅、起升操作,破壞了塔機起重臂與平衡臂的力矩平衡,使塔機上部結構失衡發生翻轉,套架及塔機上部結構墜落地面,導致事故發生,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直接責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情況
鄂州市公安局葛店開發區公安分局(葛店派出所)已于2022年1月13日對鄂州市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綜合體項目12·8較大起重傷害事故立案調查。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行政問責的人員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實施辦法》等規定,建議給予以下人員及單位黨紀政務處分和行政問責:
1.王澎,葛店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工作人員,城市綜合體項目監督負責人。落實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督職責不力,日常監督檢查執法不嚴,監管不到位,沒有嚴格執行檢查、督查人員不少于兩人的規定,執法行為不規范。違反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辦法》的相關規定,在監管上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相關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曾小林,中共黨員,葛店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人。對轄區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督不力,對工作人員日常安全監督工作管理不到位;單位內部管理不規范,人員分工不到位;核查、上報事故人員傷亡信息不準確。違反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辦法》《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監管上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在事故人員傷亡信息報送上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關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3.袁杰,中共黨員,葛店開發區住房和建設環保局副局長,分管、聯系葛店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分管建筑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督辦不夠、履職不到位,在監管上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關規定,建議給予進行誡勉談話。
4.姜衛斌,中共黨員,葛店開發區住房和建設環保局局長,負責轄區建筑施工工程建設全面工作。對建筑施工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督導不到位,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領導不力,在監管上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關規定,建議其向葛店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作出書面檢查,并報市住建局、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5.陳衛兵,中共黨員,葛店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負責城市建設、工程管理等工作,分管住房和建設環保局。對轄區建筑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對住建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督導不夠,基層監管力量配備不足。在監管上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關規定,建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6.羅斌,中共黨員,市建筑行業勞動安全監察站站長。對葛店開發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業務指導不到位。在工作指導上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關規定,建議其向市住建局作出書面檢查。
(四)建議給予行政問責的單位
1.葛店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落實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執法檢查力量不足,執法行為不規范,對建筑施工企業日常督查、檢查不深不細,對施工現場特種設備安拆工作巡查檢查不到位。責成葛店開發區質監站向葛店開發區住建局作出書面檢查。
2.葛店開發區住建環保局,對轄區行業、領域內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督促區質監站履行行業安全監管檢查工作不力。責成葛店開發區住建局向葛店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作出書面檢查,并報市住建局、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3.葛店開發區管委會,組織領導轄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不夠。責成葛店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報市紀委監委、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4.市建筑行業勞動安全監察站,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存在薄弱環節,指導葛店開發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工作不力。責成市建筑行業安監站向市住建局作出書面檢查。
5.市住建局,指導葛店開發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工作不力。責成市住建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報市紀委監委、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1.朱來山,蘇源公司總經理、安信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蘇源公司和安信勞務公司的生產經營。履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力,危險性較大工程技術管理不到位。未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員違反操作規程、違章指揮、冒險作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管不力,旁站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制止違章行為;安信勞務公司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不齊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對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2.馮學全,蘇源公司分管安全副總經理、鄂東片區負責人,全面負責蘇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履職不到位,對蘇源公司安全管理部監督管理不力,未督促公司安全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旁站履職不力,未按規定正式交接旁站工作,即離開旁站崗位,造成旁站缺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魏文豐,土木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監理公司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對項目總監和監理人員安全教育不到位,施工現場監理人員工作標準低,旁站不徹底,關鍵工序和節點監理人員未全過程旁站,監理實施細則缺乏全面性和針對性,危險性較大工程監理實施細則中未包含塔機安裝工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應急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對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4.蘆愷,土木監理公司安全員、監理工程師。塔機頂升作業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工作監督不到位,塔機頂升作業旁站不徹底,關鍵工序和節點未全過程旁站,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由市應急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責成市住建局依照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建議土木監理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5.楊進,華建公司武漢片區負責人,城市綜合體C地塊項目經理,中共預備黨員,負責華建公司武漢片區管理工作及城市綜合體C地塊項目部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力,安全管控風險意識不強,安全生產組織管理不嚴,項目部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環節,施工現場停工、交接班、下班前的安全管理薄弱,塔機頂升作業現場未設置警戒區域和明顯警示標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對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責成市住建局依照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建議所在黨組織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6.劉興超,華建公司城市綜合體C地塊安全員,負有大型設備日常管理和施工現場旁站等職責。對安全技術交底的監督不到位;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過程旁站,未及時發現和制止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責成市住建局依照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建議華建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六)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的單位
1.蘇源公司。企業技術管理制度不健全,危險性較大工程技術管理不到位;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不到位,現場管理人員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工作未落實,未及時發現和制止違章指揮、冒險作業行為,現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操作起重機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直接責任。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責成市住建局依據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
2.土木監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履職不力,項目部監理人員未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對塔機頂升作業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工作監督不到位,監理旁站不徹底,未及時發現和制止違章違規行為,危險性較大工程監理實施細則中未包含塔機安裝工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置標準(試行)》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責成市住建局依據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
3.華建公司城市綜合體C地塊項目部。履行施工單位安全責任不到位,塔機頂升作業管理人員的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落實不到位,塔機頂升作業現場未按規定設置警戒區域和明顯的警示標識,施工現場安全監督不到位,項目部安全員未全過程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責成市住建局依據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
4.安信勞務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不齊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七)其他建議給予追責問責的人員
1.韓新國,蘇源公司安拆工。安全意識淡薄,違章作業,無證操作5#塔機,對彭志春的違章指揮、違規操作行為不僅未予拒絕、制止和及時上報,還配合其違規操作、冒險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蘇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責成市住建局依照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2.浦國寶,蘇源公司現場技術人員,協助彭志春工作。未發揮技術人員旁站作用,未及時發現并制止液壓系統故障處置的錯誤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建議蘇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責成市住建局依照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3.顧國華,蘇源公司安全管理部經理,負責安全教育培訓、技術交底等工作。安全管理職責履行不力,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無安全教育培訓方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建議蘇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責成市住建局依照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4.雷小林,土木監理公司城市綜合體建設C地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主持該項目日常監理工作。對監理人員的工作檢查不力,對危險性較大工程監理實施細則審批不嚴,危險性較大工程監理實施細則中未包含塔機安裝工程,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相關規定,建議土木監理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責成市住建局依照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5.唐翔,華建公司城市綜合體安全部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履行不力,對安全員的管理監督和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員工作標準低,未做到施工全過程監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華建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責成市住建局依照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6.龍興春,安信勞務公司安拆工班長。未及時制止違章人員冒險作業,未及時報告施工現場的不安全因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建議安信勞務公司按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7.汪建紅,安信勞務公司安拆工。未及時制止違章人員冒險作業,未及時報告施工現場的不安全因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建議安信勞務公司按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8.萬程,安信勞務公司安拆工。未及時制止違章人員冒險作業,未及時報告施工現場的不安全因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建議安信勞務公司按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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