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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碰瓷、164人獲刑!如何避免勞務碰瓷?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國新聞網、天津日報等
近些年,國家和地方政府為解決拖欠出臺了一系列利好政策。社會上卻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這些條款,成為違法犯罪的籌碼,“勞務碰瓷”有哪些手段?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某等人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間,在廊坊市固安縣、保定市競秀區、張家口市下花園區,先期以工程量結算的方式承攬工程,且工期、質量達不到轉包方要求;后期單方面提出按日工資結算工程款,并虛報工人工時。
為實現非法獲利的目的,趙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蔣某某等十九人,利用不能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國家政策,通過圍堵被害人項目部、售樓處以及聚眾到政府上訪等方式,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逼迫被害人按照趙某某提出的以日工資結算的方式結算工程款,共同敲詐勒索被害人人民幣多達數十萬元。區法院認定,被告人蔣某某等人與趙某某等人經常糾結在一起,形成了數十人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為謀取非法利益,實施犯罪行為,敲詐勒索涉及金額巨大,屬于惡勢力成員犯罪。
最終區法院判決,趙某某等十九人因敲詐勒索罪依法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至七年不等,并處罰金。
被告人帶了30人到工地鬧事威脅,達成協議后反悔,以偽造的工人工資表,要求多付人民幣83萬元,經查,工人點工數與所承包的工程量存在巨大差額,點工工人的數量基本是虛報的。3人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3~4年。
據被害單位負責人董某(安全總監)的陳述:
2018年5月7日上午,黃某明帶了約有30人過來工地來討取工資,因工資款項存在爭議,三方都沒有談妥。
5月9日在勞動和人社部門介入下,三方才初步達成約82萬元的協議,當時其公司已經準備好了現金給工人發工資,并叫黃某明做好工人的工資表后再發給工人,黃某明突然反悔了,說82萬元不夠發,要147萬元才行。其查了黃某明上報的147萬元工人工資表,發現所上報的工人點工數與黃所承包的工程量存在巨大差額,點工工人的數量基本是虛報的。
隨后勞動部門找工人核實中發現,確實有很多工人沒有在工地上開工也過來虛報數額領取工資,于是其報警了。黃某明帶著的這班工人在公司的售樓部、員工飯堂聚眾鬧事威脅他們結算工資,嚴重影響他們的生產秩序。
同年5月9日晚上9時許,被告人黃某春、黃某明、黃某富在上述工地被公安人員抓獲。
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明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黃某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三、被告人黃某富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8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晉勇等27人“勞務碰瓷”一案二審公開宣判,這一流竄多省區以“勞務碰瓷”為手段敲詐勒索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分別被判處2年6個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孫晉勇等27人在陜西省、山西省、寧夏彭陽縣等地的煤礦企業生產工地,以務工為名與煤礦的外包企業項目部簽訂合同或以口頭約定后開始“上班”,“上班”不久便消極怠工、滋生事端,故意讓用工企業辭退或借故離開,然后自定標準向用工企業索要“工資”、“誤工費”、“車費”等費用。
被拒絕后又以“農民工”討薪為由,采取聚眾到煤礦企業及其管理部門、政府信訪部門上訪或者以上訪相威脅的手段實施敲詐,先后作案19起,涉案總金額214萬余元。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遂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訴機關指控,馬某等41名被告人為該系列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共參與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22次,涉案金額19.6萬元,嚴重擾亂了建筑企業的生產秩序,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益,破壞了社會和諧穩定,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7年至2018年間,何某、馬某、馬某忠、羅某某、王某等人(上述人員均已判刑)等人聚集在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站北廣場及附近旅店、餐館等處,網羅少數民族、漢族無業人員,以建筑工地為目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后到河北、天津等省市建筑工地,假意應聘用工,故意隱瞞少數民族身份,到工地后即提出開設專用食堂等要求,迫使建筑企業拒絕用工。
后以需要補償誤工費、路費、餐費等為由,采取糾纏、哄鬧、滯留工地等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形成了以何某、馬某、馬某忠、羅某某、王某等人為首的多個惡勢力犯罪集團。
如何避免勞務碰瓷?
1、不隨意招收不熟悉的馬路工。加強三級安全教育,簽訂安全用工協議。與民工簽訂合同,無論困難多大都得簽,一旦民工惡意討薪鬧事,拿出合同按合同付款。
遇到這些情況趕緊報警!!!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依法懲處采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
根據意見,“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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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占財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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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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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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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意見規定的“軟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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