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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修改內容
來源:住房城鄉建設部官網
原標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三、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9月28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其他修改及廢止內容:
一、修改《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4〕34號)
(一)將第一部分第二項內容修改為“(二)落實建設資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要求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建設單位要確保建設資金落實到位,不得提供虛假承諾”。
(二)將第一部分第四項內容中“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修改為“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三)將第二部分第四項內容修改為“(四)關于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實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制,發證機關應當在施工許可證核發后一個月內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撤銷施工許可決定并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同時,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申請人不履行承諾的不良行為向社會公開,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四)刪去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樣本)表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件或證明材料情況中的“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監理合同或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情況”,將“資金保函或證明”修改為“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五)增加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樣本)(附后)。
二、廢止《關于加強民用建筑工程節能審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號)
三、廢止《關于認真做好<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宣貫、實施及監督工作的通知》(建標函〔2005〕121號)
本通知自9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