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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特大“二建作弊案”判了!27人被判刑,最高
來源:揚子晚報、綜合網絡
大家還記得去年二建考試泄題事件嗎,2021年5月30日上午9點,市政專業的考生參加了第二批二建實務的考試。當天下午1點左右,有網友發博稱二建市政泄題。之后,又有網友發布多個疑似泄題視頻。當天,相關話題一度沖上微博熱搜。
此后,按照公安部統一指揮部署,江蘇、湖北、江西等多省市公安機關對2021年度國家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組織作弊案進行偵辦,一舉打掉組織考試作弊團伙27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27名,查獲一批作弊考生,及時鏟除了試題泄露源頭。
近日,這起二建作弊案又有了新的進展!據悉,11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對公安部掛牌督辦的2021年度國家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組織作弊案進行了公開宣判:27人被判刑,其中最高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11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對公安部掛牌督辦的2021年度國家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組織作弊案進行公開宣判。
一審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試題、答案罪判處被告人黨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一萬元;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試題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其余25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拘役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二十四萬元至六千元不等的罰金。
同時,法庭對涉案違法所得、犯罪工具予以追繳、沒收,并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決定對被告人周某、袁某等人依法宣告職業禁止或者禁止令。
案件庭審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進行
法院審理查明:在2021年5月29日至30日舉行的全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前,被告人黨某與陜西省西安市某民辦高校考點負責人被告人周某約定,由被告人周某竊取考試試題并提供給被告人黨某,被告人黨某向被告人周某支付好處費45萬元。
被告人黨某同時與被告人方某約定,以100萬元價格將試題出售給被告人方某,并在事前收取定金60萬元。
2021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周某從存放考試試題的陜西省西安市某民辦高校保密室將《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市政工程專業)》三門考試試題盜出,使用黨某提供的手機將上述試題拍照,后將手機交給被告人黨某,從黨某處獲取現金45萬元。
被告人黨某隨后通過將試題照片上傳至電子郵箱草稿箱的方式將考試試題提供給被告人方某。被告人方某隨即安排被告人王某、姜某等槍手作出試題答案,安排被告人張某、田某等多人共同組織多名考生實施考試作弊,并將試題答案出售給被告人張某1。該試題答案隨后被被告人張某1、謝某、呂某等十余名被告人層層轉賣、提供給他人,導致在全國多省市大范圍傳播。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以竊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試題罪。被告人黨某以竊取、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試題、答案罪。被告人郭某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被告人方某以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被告人張某、田某等九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張某1、謝某等十一人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被告人虎某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試題、答案罪。被告人沈某、梁某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提供試題、答案罪。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21年5月30日有19個省份同時組織二建考試,有網友爆料:二級建造師市政專業考試疑似泄題。
9點考試,7點多考試答案已在部分群內傳播。疑似泄題群有3個,群內人數累計近3千。
圖片源自網絡
考生們希望能夠嚴查泄題事件,湖北人事考試中心也很快回復了“正在自查”的消息。
從那時起,不少考生都在等待一個公平的結果。
3個月后,隨著這127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直至近日,2021年度國家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組織作弊案進行公開宣判,這事終于盼來了一個公正的結局。
考試作弊、代考、替考,屬犯罪!
2019年9月3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解釋》明確說明:在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應當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一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二 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
其三 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四 非法獲取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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