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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打擊高科技作弊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考試公
作者:魯班培訓 來源:魯班培訓 瀏覽: 添加日期:2015-09-09
各位考生:
最新修訂的《刑法》增加了“組織考試作弊”入刑的內容,刑法(第九版)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2015年度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過程中,省人事考試中心將繼續協同全省公安和無委會等部門共同打擊利用高科技作弊及替考的違法行為,對違法作弊團伙及個人將按新修訂刑法的有關規定移交公安機關處理,請廣大考生不要參與各種高科技作弊等違法犯罪活動,認真遵守考試紀律,共同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
在2015年度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過程中,省人事考試中心將繼續協同全省公安和無委會等部門共同打擊利用高科技作弊及替考的違法行為,對違法作弊團伙及個人將按新修訂刑法的有關規定移交公安機關處理,請廣大考生不要參與各種高科技作弊等違法犯罪活動,認真遵守考試紀律,共同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
在2015年度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過程中,省人事考試中心將繼續協同全省公安和無委會等部門共同打擊利用高科技作弊及替考的違法行為,對違法作弊團伙及個人將按新修訂刑法的有關規定移交公安機關處理,請廣大考生不要參與各種高科技作弊等違法犯罪活動,認真遵守考試紀律,共同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

(圖示一:聯合執法現場)

(圖示二:收繳的部分作弊設備)

(圖示三:收繳的部分作弊設備)

(圖示四:收繳的部分作弊設備)

(圖示五:收繳的部分作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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