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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前精華!時間考點整理匯編!(上)
二建考試在即,魯班為大家匯總了需要注意的時間考點,一起來看看吧!記住這些,你就能多考幾分哦~
12個“7天”
(1)單價合同計量:發包人收到當期已完工程量7天內核實,如有誤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后的7天內提出書面意見。
(2)總計合同計量: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后7天內對承包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復核。
(3)現場簽證的程序:承包人應在收到發包人指令后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現場簽證報告后的48小時內對報告內容進行核實,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4)現場簽證工作完成后的7天內,承包人應按照現場簽證內容計算價款,報送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增加合同價款,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5)預付款的支付時間: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或向發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等額的預付款保函后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支付申請。發包人應在收到支付申請的7天內進行核實后向承包人發出預付款支付證書,并在簽發支付證書后的7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
(6)進度款的支付: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一式四份。
(7)安全文明施工費: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后的7天內仍未支付的,若發生安全事故,發包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8)竣工決算程序:發包人核對竣工結算文件,無異議,7天內簽字確認。
(9)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后7天內予以核實,向承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
(10)發包人在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簽發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7天后的56天內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可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25個“14天”
(1)合同價款調增事項14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相關報告,若未完成,則視為增項不存在。合同價款調減事項14天內,發向承提交相關報告,若未完成,則視為減項不存在。
(2)發包人應在預付款扣完后的14天內將預付款保函退還給承包人。
(3)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進度款支付申請后的14天內核實,確認后向承包人出具進度款支付證書。發包人應在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后的14天內,支付進度款。
(4)發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后的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結算款。
(5)在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終止后的14天內,發包人應將剩余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6)發包人應在收到最終結清支付申請后的14天內予以核實。
(7)發包人應在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后的14天內,最終結清款。
(8)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
(9)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在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責任。
(10)竣工結算: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請單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發包人應在收到后14天內審核完畢,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11)最終結清: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的14天內,提出發包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14天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最終結清證書。
(12)在缺陷責任期,包括根據合同規定延長的期限終止后14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并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
(13)勞務報酬最終支付:完工14天后,提交結算資料,進行勞務報酬的最終支付,收到資料后14天內進行核實,確認結算資料后14天內結款,勞務報酬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合同約定處理。
(14)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或變更意向書后的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
(15)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后的14天內,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
19個“28天”
(1)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雙方應按相關部門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2)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的28天內預付不低于當年施工進度計劃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3)發包人核對竣工結算文件,承發包雙方對結算文件審核、提意見、修改的時間是均28天,無異議時,7天內簽字確認。
(4)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
(5)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于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的情況外,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施工。
(6)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7)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
(8)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
(9)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權利,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
(10)索賠文件的提交:承包人必須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的28天內提交一份索賠文件,如果干擾事件對工程的影響持續時間長,承包人則應按工程師(監理人)要求的合理間隔(一般為28天),提交中間索賠報告,并在干擾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提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最后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包人應在作出索賠處理結果答復后28天內完成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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