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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教材改版:解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教材改版最大的影響因素,就是新的國標、規范、法律條款等。國家的規定變了,教材也要做相應的調整。
一、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舊版教材的矛盾之處
1999年,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適用于各類公用建筑、民用 住宅、工業廠房、交通設施及線路管道的施工和設備安裝,對于規范建筑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維護參見各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建設工程法 律體系的日臻完善、項目管理模式的日益豐富、造價體制改革的日趨深入,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越發不能適應工程市場環境的變化。現就1999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建造師考試的不一致之處進行分析,以期引導學員規避此類滯后內容,拋開舊內容的包袱,以全新的視角去理解建造師考試的考點內 容。
1、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2013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矛盾之處
我國自2003年發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起,幾經修改,于2013年根據最新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總體改革目標,加入市場因素,修改頒 布了2013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但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仍以定額計價為基礎的合同模式,只約定了總價合同、可調價格合同和 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方式。
2、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物權法》的矛盾之處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發包人工作”中約定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而我國自2007年實施《物權法》以來,其42條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土地征收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實施,發包人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已經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范。
3、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合同法》的矛盾之處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針對承包商義務的約束條款較多,針對業主違約責任認定和賠償的約定偏少,導致合同責任無法落實。如41.1 款要求“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擔保”而工程實踐中的主要擔保品種,如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和履約擔保往往都是由承包方出具。1999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步成為保護發包方利益的工具。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沒有專門規定風險條款,未能以明示的方式說明承發包雙方各自的風險范圍。因此在建筑工程市場供求關系不平衡的客觀環境下,基本講工程風險分配給了承包商,違反了工程風險均衡分配的原則。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9.1款規定“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應適時變更程序,但未明確該工程量增減幅度達到何種程度時方進行工程變更,以及此變更工作如何估價。從而在工程實踐中導致了因合同約定不夠明確產生的合同糾紛。
二、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組成內容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1、合同協議書 |
《示范文本》合同協議書共計13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形式、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以及合同生效條件等重要內容,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
2、通用合同條款 |
通用合同條款共計20條,具體條款分別為:一般約定、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工期和進度、材料與設備、試驗與檢驗、變更、價格調整、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驗收和工程試車、竣工結算、缺陷責任與保修、違約、不可抗力、保險、索賠和爭議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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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用合同條款 |
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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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改進革新之處
1、與2013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相配合
在合同計價方式上,根據我國造價體制改革的進展和工程實踐情況,本次合同修訂主要支持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通過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對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個別約定,本合同條件也可以適用于總價合同。
從項目管理模式上,本合同主要適用于“發包人提供或委托設計,承包人負責施工”的傳統項目管理模式,通過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適用或不適用某些專用條款,本合同也可以應用于以“設計——采購——施工(EPC)”或“設計——施工(DB)”等方式進行發包的工程。
2、與《合同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釋相配合
針對我國建設工程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實際情況,從工程擔保的制度設計上,設立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
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解釋》中關于“發包人在約定時限內拖延結算,即以承包人報送結算文件數額為準”的規定體現在施工合同中。
將“按期足額給付工人工資”作為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約束性條件,確保承包人所得工程款能夠優先支付工人工資,防止其濫用或挪用工程款。
3、結合國際發展趨勢,創新多項制度措施
嘗試引入國際通用的爭端解決機制,即通過專家型爭端調解委員會(DAB)作為解決工程糾紛的方式。同時,引入“雇主安排資金”條款,即要求發包 人對項目建設資金籌集和支付能力向承包人進行充分的說明,以確保項目交易安全,維護承包人及下游分包單位和工人的權益。并在此基礎上,設立“風險與保險” 專節,明確雙方當事人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責任,按照“便于風險管理,節約項目成本”的基本原則來分配各自風險。多項制度創新,大大規避了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 出現的一定糾紛。
四、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對新版教材變化的影響
1、對法律的影響
《示范文本》著重體現了《安全生產法》、《勞動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在施工合同的安全生產管理、職業健康保障和工程擔保等相關內容。
2、對行政法規的影響
《示范文本》著重體現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方面的約定內容。
3、對部門規章的影響
《示范文本》著重體現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在施工合同結算、保修等方面的細節內容。
4、對司法解釋的影響
《示范文本》著重體現了掛靠施工合同無效、墊資需由雙方約定、黑白合同以備案合同為準、久拖不決則以承包商報送結算資料為準等司法解釋處理原則。詳見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對于以上分析,相聯系和交叉的內容,考生需要重點準備。大家先對照著理論內容作出初步學習,下一次資料,會將相關重點習題加入變化的內容當中,以供大家實戰操練。